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湖北金鼎轩投资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和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如果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勾选“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无法确认是一名“合格投资者”,请退出。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也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承诺保证最低收益,相关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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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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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出台条例 启动专项排查

  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人民银

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部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

计,2016年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前两年案件集中爆发、急剧

攀升的势头已经有所遏制。不过,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对此,

十四部门应联合对非法集资进行全链条、"穿透式"的综合治理,消除监管真空。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

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处置的良好局面正逐步形成,守住了不发生系

统性风险的底线。不过,他表示,目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大案要案频发,新发案件不断积

压,化解处置压力较大。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很多新特点。一方面非法集资区域性风险集中,2016年,发案数量前

十位省份合计新发案件3562起、涉案金额1887亿元,分别占全国新发案件总数、总金额的69%、

75%。

  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

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方向,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资本运

作"方向转变。"目前很多诈骗机构噱头新颖,充满迷惑性,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比如针对老年人

的养老投资、针对大众的非法保险集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一些线下非法集资平台,在披上互联

网、高科技的外衣后,加速扩张传染,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投哪网CEO吴显勇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非法集资"下乡进村"趋势明显,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

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甚至公开设立银行式营业网点、大厅或营

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

  针对以上非法集资呈现的新特点,联席会议要求2017年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尤其是针对重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做到'管规则、管准入、管行为、管指导',对非法机构、非

法业务要注重分工配合,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杨玉柱说。

  "要实现处置非法集资的'穿透式'监管,需改进和完善两个方面的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部门

联动机制,金融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打出处置非法集资的'组合拳';二是要

建立分级处置机制,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应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

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告诉媒体记者。

  "另外,由于非法集资问题牵扯面广、问题多,因此14个部门要落实穿透式监管,还应做到明确

责任归属、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有序有力整治化解非法集资带来的风险。"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认

为,在有效减少存量风险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还要同时注意控制增量风险。

  此次联席会议还提出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配合发改委将涉及非法集资人员纳入金融失信人黑

名单,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实行联合信用惩戒。对此,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表示:"如果能够及时

完成这类制度性基础设施建设,将有效提高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效率和威慑力。"

  除了多部门联合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措施之外,处置非法集资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此

前联席会议研究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

力,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

式"综合治理。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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