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湖北金鼎轩投资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和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如果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勾选“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无法确认是一名“合格投资者”,请退出。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也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承诺保证最低收益,相关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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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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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记者2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文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

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

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另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财政部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增资扩股业务,可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意向投资方,意向投

资方可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挂牌选择,其中涉及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在履行公司

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增资方案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

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财政部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

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

度,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此外,财政部要求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报

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股权管理审批工作中出现恶意串通中介机构、泄露上市

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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