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湖北金鼎轩投资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和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如果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勾选“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无法确认是一名“合格投资者”,请退出。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也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承诺保证最低收益,相关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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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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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新新动向:T+2日须备足认缴款 谨防被纳入黑名单

    打新新动向:T+2日须备足认缴款 谨防被纳入黑名单

  沪深交易所日前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货

到付款”的时间点为T+3日,投资者3次打新中签后未足额按时付款的一律纳入“打新黑名单”。

  打新T+2日账上备足缴款,建打新“黑名单”

  根据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的调整,沪深交易所日前也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对取消预缴款

后打新相关操作问题进行了细化。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显示,沪深交易所首次明确了在“货到付款”打新规

则下的付款时间点,其中明确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注:T日为申购日)16:00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这意味着,投资者打新在T日按要求申购后,需在T+2日获知中签后需准备相应资金,而且是下

午4点前资金到账。在此之前,打新只要满足市值条件,投资者都可以进行“白条”申购。

  而在此前,投资者打新资金交付时间则为申购日的T日,也就是投资者在账户中像买股票一样输

入申购新股数量,系统就会根据价格冻结投资者相应资金。该笔冻结资金直到T+2日公布打新中签结

果后才解冻,在扣除中签所需资金后,余额退还,未中签资金全部解冻。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在T+2日缴款时点,如果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

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与此前证监会披露的对不及时足额缴款的处罚一样,《征求意见稿》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投

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

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不仅如此,中国结算还将根据结算参与人(券商和资金托管银行等)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

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即市场上常说的“打新黑名单”。进入“打新黑名

单”者,今后在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时,中国结算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

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

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

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其中,券商定向资

管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相同的,则一律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无效申购股份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和预缴款时代不同,此次中签后才缴款的方式难免会产生无效申购,《征求意见稿》也首次进

行了明确,新股无效申购股份一律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

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申报。投资者放弃认购

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

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认购资金交收时间点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

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

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

效认购。”《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结算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

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处理;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

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可以不为500股或1000股

的整数倍。

  “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征求意见稿》明确

规定。

 

 

 

                                                                      证券时报  桂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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