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湖北金鼎轩投资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和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如果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勾选“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无法确认是一名“合格投资者”,请退出。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也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承诺保证最低收益,相关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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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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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对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

  中国央行和银监会就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实行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

发放比例要求制度,具体比例要求由央行、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注:根据2004年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

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

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新闻稿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起草了《关于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

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对十方面内容做出了修改。其中,根据意见稿,汽车贷款发放将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

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

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

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而现在实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

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

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以下为全文:

  关于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

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

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

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四、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

  五、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

件”。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

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

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

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

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

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

  八、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

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九、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十、第十、十一、十七条中的“资信”修改为“信用”。

  本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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