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湖北金鼎轩投资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和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如果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勾选“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无法确认是一名“合格投资者”,请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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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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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网站刊文谈“死亡税率”:宏观税负总体较低

  国税总局网站刊文谈"死亡税率":宏观税负总体较低

  据国税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刊文《死亡税率”引发的税负问题

思考》。文章指出,我国宏观税负近些年来一直稳中有降,特别是一系列减税降负措施的陆续出

台,企业的税负大大减轻。

  文章认为,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当然,由于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一,

税率设定不同,对企业而言,衡量企业税负的轻或重,不能简单片面只看税率的高低,税率并不等

于税负,应当从多维度综合衡量。

  下面是全文:

  日前,有关媒体相继报道“死亡税率”问题,有关人士认为,“死亡税率――当前经济持续低

迷的真实原因”,“税率之重,接近企业的‘死亡线’”,“我国长期实行重税主义的后果,就是

经济动力和活力的下降”。归结起来,其核心要义就是:税负过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空间,是导致

经济下行压力的主要原因。情况果真如此吗?

  一、“死亡税率”之说,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

  源自有关媒体的报道,“当前我国企业实际税费负担接近40%,对企业来说意味着死亡。”或称

作“死亡税率”。这一说法的提出,足够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激起了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界对经

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绪宣泄,引发社会公众对税负问题的误解,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所谓的“大

部分企业利润率都不到10%”与“30-40%的税费负担”存在怎样的内在关联?需审慎对待,尚难以

简单评价!至于30-40%的“死亡税率”是“我国当前经济持续低迷的真实原因”这一结论,严重曲

解和低估了导致经济下行压力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形成经济增速下滑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既有

体制因素,又有制度因素,也有市场环境变化的因素。如果按照这一逻辑思维,是否可以这样递推

出:只要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了,经济下行压力就会得到遏制。显然,经济运行状态的转变远非这样

简单。至于“中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事实上,我国宏观税负近些年来一直

稳中有降,特别是一系列减税降负措施的陆续出台,企业的税负大大减轻,但同期经济增长却出现

了较大幅度的波动,由最初的两位数的高增长到目前6.7%的增长。可见,简单推论出宏观税负与经

济增长之间负相关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二、正确看待宏观税负的水平

  宏观税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通常结合政府收入构成状况,分为大、中、小口径:大口径

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IMF统计口径测算,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接近

3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3.4%;中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

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和占GDP比重,按照OECD测算口径,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23.4%,而2014

年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35.5%;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

18.5%左右,并逐年下降,按照IMF数据测算,2013年发达国家为25.9%,发展中国家为20.4%。

  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世界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126个

国家标准税率平均为23.7%,欧盟国家所得税标准税率平均为22.1%,OECD国家平均为24.8%;我国增

值税标准税率为17%,还有13%、11%和6%的低档税率,实行增值税国家标准税率平均为15.7%,欧盟

国家增值税标准税率平均为21.6%。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当然,由于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

一,税率设定不同,对企业而言,衡量企业税负的轻或重,不能简单片面只看税率的高低,税率并

不等于税负,应当从多维度综合衡量。

  三、税负的结构性分析

  从税负构成及承担者来看,我国企业承担了90%以上的各种税费,个人承担的各类税费占比不足

10%。一方面是由目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决定;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对税(费)负敏

感,尤其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盈利能力变弱时,企业自然会感觉税费负担重。相比较而言,

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费)占比较高,企业直接负担的税费显得并不高。

  从税负的转嫁性来看,收费往往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与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相关

联,难以转嫁;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转税,由于依附于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

影响,可以实现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企业只履行缴税义务,并非负担者。流转税为主体的

税制结构会导致按照世界银行公布的“总税率”指标计算的企业税负虚高。至于流转税的累退性,

可以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完成,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四、完善我国宏观税负的几点思考

  一是推进清费立税进程。加大费改税力度,切实将适合税收形式征缴的收费项目、基金项目改

为税收;在大力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适时将某些收费项目并入到税改方案中,统筹实施;在构

建财税体制框架结构中,通过费改税,健全地方税体系,确保地方财源稳固。

  二是加大减税降负力度。在明晰政府事权和规范政府支出的前提下,控制政府规模膨胀,减少

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强制占有和使用的份额,着力把握好减税降负主基调,为刺激企业投资增长、增

加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扩大消费能力,预留空间。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以及相互间资源占有和分配

使用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为企业和市场松绑,为经济发展增添活力。

  三是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借营改增减税之机,进一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推进个人所得

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积极研究房地产税立法,扩大企业所得税税基,规范税前扣除。

通过税制改革,为政府实施精准调控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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