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湖北金鼎轩投资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和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如果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勾选“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无法确认是一名“合格投资者”,请退出。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也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承诺保证最低收益,相关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所介绍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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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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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协最新发布!事关辅助驾驶 杜绝虚假宣传与过度营销

  近年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组合驾驶辅助(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已进入规模化

应用关键期。为了进一步引导企业强化自律意识,践行质量承诺与安全责任,构建良性发展生态,

推动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安全推广应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联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发出如下倡

议:

  1.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加强能力建设,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产品

安全设计,明确系统功能边界与安全响应机制;合理设计人机交互方式,确保信息提示及时并易于

理解;开展充分的研发、测试与生产管理,持续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安全。

  2.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企业应严格依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杜绝

虚假宣传与过度营销,避免使用模糊或误导性表述,确保功能命名科学严谨,防止驾驶员误用、滥

用风险。对已发布的失实信息应及时澄清并整改,主动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3.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企业应建立面向用户的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告知机制。全面告知驾驶

员责任、系统基本信息、正确使用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法等核心内容,确保用户清晰认知驾驶辅助与

自动驾驶的本质区别,共同筑牢道路安全防线。

  以上倡议,请各相关企业积极响应、认真落实。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将继续

发挥行业组织的引导与协调作用,强化行业协同治理,推动技术稳步有序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

可靠的出行体验。

 
                                                                        2025年4月21日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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